政策法规
我国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
2008-01-24 09:55  浏览:475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下发后,国土资源部迅速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9月21日上午向媒体记者透露,为了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反弹势头,国土资源部已于日前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迅速行动,全面做好"三查"工作。
  
       汪民介绍说,围绕治乱,28号文提出,要重点做好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开展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专项整治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并全面列举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对责任部门、整顿措施和政策界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和矿种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具体情况,28号文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油气、铁、稀土、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实施专项整治。
  
       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出的紧急通知要求,一是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要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凡属无证开采的要报当地政府,立即予以关闭,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凡属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属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未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凡以采代探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是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凡有参与办矿行为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以上三项任务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10-66558889,010-66558890。
  
       汪民还介绍说,围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有关配套的规范文件。近期将出台的包括:一是进一步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重点是加强中央政府的审批管理,提高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三是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制度。在现有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四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面的收益分配,改变"谁出让、收益归谁"的状况,防止越权出让、侵权出让和化整为零、规避上级机关管理的现象。明确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使其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着力构建矿产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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