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部委修标 小微企业将获重点扶持
2011-08-03 10:02  浏览:561

实施至今已有八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经修订后于日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
  
       据悉,此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并将小型和微型企业列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四部委在解读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时指出,原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的贡献,这是此次《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修订后的新标准,不仅解决了原来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宏观决策分类管理
  
       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2月发布实施。标准在界定企业范围、明确统计分类、分析中小企业情况、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采取“一刀切”。原标准对各类行业同时采用职工人数、销售收入和资产三个指标进行划分,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状况。
  
       二是标准门槛有待调整。原标准实施至今已有八年,部分标准门槛已与现实状况不符,如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中,销售收入标准上限偏低,人数标准偏高。
  
       三是标准涵盖的行业不全。原标准未对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进行划分。
  
       四是缺乏微型企业标准。原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没有微型企业。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由于原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四部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强调指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为做好划型标准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信部与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组,制定并形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时间进度等。
  
       期间,工信部组织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等开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为划型标准修订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统计局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为基础,分行业、分指标、分区间反复进行详细测算,测算数据达26万条组,为划型标准修订奠定可靠翔实基础。
  
       在分析、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工信部、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形成共识。
  
       工信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建议和提案的内容。
  
       标准修订工作从2009年9月开始,历时22个月,经反复修改磨合,数易其稿,形成《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定。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标准修订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于上月发布,本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行业门类上与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完全一致,便于标准统一和贯彻执行。
  
       四部委指出,当前我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却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与此同时,虽然大型、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但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修订后的标准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同时,便于与国际接轨。
  
       力求真实反映企业情况
  
       工信部等四部委相关负责人指出,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特点,这次修订工作遵循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真实反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原标准衔接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门槛应不断变化,体现中小企业在实际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现状,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同时,新标准也应与原标准衔接好,以保证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不是对原标准的全盘否定。
 
       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比较广泛的覆盖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新标准中,除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以外行业均有涉及,达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个体工商户和本标准以外的行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强的覆盖性。
  
       标准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这次划型标准的门槛有所提高,如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由原标准3亿元提高到4亿元,人数指标由原标准的2000人降为1000人。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新标准工业中型企业指标上限临界值的营业收入指标仍然偏低、从业人数偏高,这是与我国目前劳动生产率仍然不高,人数多的实际相符的。但新标准对企业类型的分类、指标等与国际上基本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
  
       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新标准对指标进行了简化,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采用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指标的简化以及兼顾各行业特点的选择,便于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覆盖面广 亮点突出
  
       这次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标准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四部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有以下突破和亮点。
  
       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应根据企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的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了以下特点:简化了指标;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且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为促进其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进来。
  
       小微企业将获普惠政策扶持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得到逐步改善。
  
       四部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而此次划型标准修订后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从世界其他国家情况看,微型企业一般是在20人以下的企业,这次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一般在20人或10人以下。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微型企业单位投资的就业容量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弹性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是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措施。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
  
       第三,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目前,美国、日本、欧盟、英国、加拿大、巴西等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微型企业标准。政府对这些企业在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都给予更特殊的优惠政策。
  
       四部委指出,新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由于经济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随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适时修订,标准也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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