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务部2005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申报标准
2008-01-24 10:47  浏览:561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现公布《2005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程序(以上均不含外资企业)。

2005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如下: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近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提供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六、流通企业2001-2003年三年平均每年锑品出口量在190吨(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锑品生产企业应以锑品为主营产品,以2002、2003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准。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