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将调整
2009-08-27 16:22  浏览:485

工信部有关人士昨天透露,我国2005年出台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进行调整,取消构成“整车特征”的第三标准。也就是说,以后“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60%以上的”不按整车征税。

       当年,办法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3个标准,触犯其一的,进口“零部件”就按照整车关税25%征税,而不是按照零部件关税10%征税。

       办法实施后,由于第三标准对宝马、奔驰等豪华车企业打击较大,美欧等就此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去年底,WTO终审裁定中国涉案措施须在一定期限内修正违规措施。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人士透露,将按WTO最终裁决进行调整。另一位人士表示,调整决定已作出,会由相关部门共同发布。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