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202号
2008-01-24 10:13  浏览:491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2004年第二批准予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2004年8月1日前已提交注册申请而未予以注册的申请企业,近期将收到《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不合格通知书》。

       根据《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未获得注册的申请企业可在《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不合格通知书》将以函件形式寄送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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