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特急通知
2008-05-16 10:15  浏览:454
       中色协综字(2008)021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老长贸合同使用出口退税政策的特急通知(财税[2008]9号),请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于2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分别报上述三部委审核,审核无误后可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具体要求可登陆商务部网站查询该文件原文)。 一、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长期出口合同; 二、合同执行期超过1年; 三、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价格不可更改;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00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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