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钢材出口加工退税取消
2007-09-08 20:21  浏览:62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自2005年7月1日起,相关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1998年,中国国内钢材价格高于国际价格,下游企业大量进口钢材、国内钢铁企业销售困难。为支持钢铁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中国对相关钢铁企业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采取了扶持政策。

       这项政策对支持钢铁企业发展国内短缺产品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目前钢铁企业和市场形势都已发生了变化,多数钢材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价格,加之钢材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的大量出口,加剧了煤电油运紧张的矛盾和环境资源压力。

       税务总局表示,对今年上半年已下达计划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钢铁企业应在今年6月30日以前销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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