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
2008-08-10 09:56  浏览:522

反垄断法在国外已经实施了许多年,而在中国实施远没有国外成熟,8月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中国的实施中存在隐患。反垄断法第15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款的第6项,规定“经营者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是”可以得到豁免的。按照反垄断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为了“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则协议可以不必“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也无须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样的规定似乎针对的是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尽管美国等国竞争法律中也有外贸豁免条款,但其申请有一整套程序和条件,而且一般都以不能够影响国内市场的竞争为基准。
 
       然而,我国的外贸豁免条款根本不需要提供其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竞争并对消费者有利的任何证明,也不需要满足不影响国内竞争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类似统一出口价格这样的反垄断法首要规范的行为也可能得到豁免。
 
       中小企业对反垄法的错误认识
 
        中小民营企业认为反垄断法是针对外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反垄断对中小企业是无关紧要的。这种理解有误差。中小民营企业应当利用竞争法保护自己,通过技术创新和竞争来壮大自己。如在《反垄断法》框架内来解决不公平高价的问题、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销售的排斥和剥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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