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NGO与媒体:弱弱联合激将政府
2008-05-08 10:57  浏览:489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正在绘制两张地图,一张是“中国水污染地图”,一张是“中国空气污染地图”。最初,他的主要数据靠搜索散落各地的公开资料,但是非常有限。

       “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平台,这次机遇再也不能错过,需要有人去盯着它,测试它。”马军说,在条例出台之前,有关环保的法律规章对企业排污情况要求予以公布,但形同虚设。现在,“我们需要通过尝试让它变成活的法律。”

       环保NGO们正在商讨打造“致企业的一封公开信”,目标是政府认定的超标排放企业。马军说,按惯例,“6·5环境日”环保部门一般会曝光一批超标排污名单。这封公开信将设置具体的指标,以达到获取具体准确信息的目的。

       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说,让政府公开信息真正的推动力量很大程度取决于公民社会——包括个人、NGO和媒体的参与。

       王锡锌说,知情权和表达权如何硬起来,从写在法条中到变成一种能力,组织化的“充权”至关重要。“个体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媒体和NGO可以扮演组织化的角色。”

       来自环保部的别涛提及出现在中国的“街头政治”:在厦门,人们上街“散步”迫使政府暂停PX项目;在上海,人们以“购物”形式在南京路呼吁关注磁悬浮污染。现在正在“散步”的则是成都市民,同样是抗议一个涉嫌污染的化工项目。“这不是对党政的某种挑战。”别涛说,看到这些现象,他很受鼓舞。在他看来,要冲破欺上压下的地方“隔离层”,不仅要信息公开,还需要媒体监督和公众参与。

       条例实施前,卫生部向媒体公布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部门新闻发言人联系方式。毛群安说,信息公开也为新闻报道提供了便利。

       2006年,《解放日报》一位记者因采访要求被上海市规划局拒绝,遂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上海市规划局诉至法院。尽管此案最终以记者撤诉终结,但从形式上开启了媒体与政府在信息自由上的法律博弈。

       一位在某杂志供职的记者说,最想了解国务院调查组对胶济铁路事故的调查情况。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公开。但是现在,他们已经被告知不能报道。

       为此他犯迷糊: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部门的文件,服从哪一个?

       立法参与者莫于川解释,从立法上,不能去改变现有新闻管理的模式。条例首先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之后才是新闻监督权。

       尽管在立法过程中仍有诸多遗憾,在实践上亦有可以想象得到的困难,但一位条例起草者还是对此充满期待,“只要公民行动,政府面对,信息公开就能往前迈进。我们要学会与不完美合作来追求完美。”

       链接: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前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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