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务部调整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目录
2008-08-05 08:30  浏览:515

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8月1日发布公告,对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12号和2008年第11号公告)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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