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劳动者就业离职单位须合理安置
2008-08-04 08:37  浏览:494

和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还要履行合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具有延续性的,即使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仍负有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包括下列后合同义务,: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等。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证明文件、或采取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等手段,给劳动者重新就业设置障碍。
  
       案例:霍某于2006年9月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5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07年8月,霍某辞职。后霍某要求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同时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公司拒绝。
 
       说法:劳动法等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移转职工档案和社保关系等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这种空白局面,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惩罚。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析案:本案中,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霍某要求出具接触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已是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霍某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也可提请仲裁,要求公司履行法定后合同义务。如果公司给霍某造成经济损失,如影响霍某重新就业或上社会保险等,霍某可一并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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